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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許爾華與被申請人上海浦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于2024年9月6日依法作出裁決(浙平陽勞人仲案〔2024〕341號),。裁決內(nèi)容為:一,、被申請人上海浦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申請人許爾華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7177.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bǔ)助金16040元,、工資差額7260元等共計人民幣30477.5元,;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無法向被申請人上海浦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達(dá)仲裁裁決書,根據(jù)《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予以公告送達(dá),。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平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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